2019年銀行校園考試法律知識精選例題(1)
趙某與黃某2003年1月結婚,2005年10月協議離婚,但在財產分配上發生爭議,下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
A.2004年8月黃某出版一部小說所獲得的稿費1萬元
B.2005年3月趙某因車禍受傷所得到的醫療費用賠償2萬元
C.2003年6月趙某父母贈與趙某、黃某一幢房屋,價值25萬元
D.2004年12月,趙某與黃某共同購置的一套高檔家具,價值4萬元
答案: B
解析: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第十八條也為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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