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銀行校園招聘考試法律知識精選題(55)
趙某與黃某2003年1月結婚,2005年10月協議離婚,但在財產分配上發生爭議,下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
A.2004年8月黃某出版一部小說所獲得稿費1萬元
B.2005年3月趙某因車禍受傷所獲得的醫療費賠償2萬元
C.2003年6月趙某父母贈與趙某、黃某一幢房屋,價值25萬元
D.2004年12月趙某與黃某同購置的一套高檔家具,價值4萬元
答案: B
解析: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B選項中,趙某因車禍受傷所獲得的醫療賠償應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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