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銀行秋季校招考試法律知識練習題(25)
下列關于共同犯罪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被脅迫的人,在身體受到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某種危害行為的,也是脅從犯
B.乙組織婦女賣淫,丙為其尋找賣淫女、聯系嫖客,但從不直接參與管理活動。對丙應當以乙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論處
C.甲是某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某晚故意不關財務室窗子、不鎖保險柜,然后指使中學生乙(16周歲)潛入財務室竊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構成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國有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唆使投保人戊將自己投保的汽車燒毀后向保險公司理賠,然后利用自己辦理理賠的職務便利為丁理賠8萬元,二人平分。丁戊構成貪污罪共犯
答案: D
解析: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三個條件缺一即不構成共同犯罪。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備犯罪故意條件,排除A。
B項中的丙從不參與組織賣淫,但其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單獨構成了介紹賣淫罪。
職務犯罪: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C項中甲屬于職務犯罪,而學生乙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應判為盜竊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D項符合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國有保險公司騙保屬于貪污罪,則丁和戊構成貪污罪。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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