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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技巧

2021中海油公基備考:違約責任

   隨著經濟發展,民事爭議問題不斷增加,尤其是在合同領域之中層出不窮,其中違約問題是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點,也是眾多民事爭議的困境之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概念與特征

   1.概念: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往往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因違反有效合同所預訂的義務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特征:

  (1)違約責任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即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是合同義務存在為前提條件。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合同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其實違約責任本質上是一種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由于合同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只能請求合同向對方來履行。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在于彌補或者補償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害。

   (4)違約責任具有任意性。違約責任允許當事人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另一方違約責任作出事先安排。

  二、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主要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如: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預期違約、默示毀約等行為。

  2.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免責事由。

   (1)法定免責事由: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災害。

  (2)約定免責事由: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3.因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違約或者侵權行為而不能履行相應的合同或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承擔的責任。由于合同的相對性該責任由合同違約方來承擔,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金和定金。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指違約方按照合同相對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其目的在于矯正不適當履行、履行缺陷的問題。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

  (4)定金

  ①概念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履行,根據雙方約定,一方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者替代物。債務履行后,定金應當折作價款或者收回。

  ②定金的適用

  第一,當事人約定定金數額,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而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為主,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往往重點在于違約金與定金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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