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為保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不動產范圍】
依照本細則登記的不動產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涂、建設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積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著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特定空間;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構筑物;
(四)定著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第三條 【連續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一體登記】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以土地、海域為基礎一體登記。
第五條 【跨區域不動產的登記管轄】
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構,在登記完畢后應當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有關事項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六條 【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
國務院確定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受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頒發證書。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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