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單元】
不動產單元由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構成。不動產單元編碼規則由國土資源部制定。
無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權屬界限封閉的范圍為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土地、海域,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定著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限封閉的范圍為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棟、有固定界限的封閉空間,以及區分幢、層、套、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有固定界限的封閉空間。
第八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編制】
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宗海為單位編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圍內的所有不動產編入同一不動產登記簿。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的保存】
不動產登記簿及權籍圖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存放不動產登記簿和權籍圖等,并保證電子數據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簿攜出不動產登記機構。
不動產權籍圖包括宗地圖、宗海圖和房屋平面圖等。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核、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國土資源部組織的考核培訓。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職責】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職責包括:
(一)對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依法進行審核;
(二)采取詢問當事人、實地調查等審核手段;
(三)對登記申請進行依法審核后,提出是否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審核意見;
(四)將有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土資源部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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