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五章 登記辦理
第三節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二條 【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適用】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根據申請登記的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三)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申請材料的特別規定】
除因繼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外,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受讓人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登記】
申請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登記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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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適用】
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建造房屋,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應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五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根據申請登記的事項,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二)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證明材料;
(四)建設工程已竣工的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完成后,申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提交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五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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