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管 理 規 定
(銀發[1997]390號 1997年9月15日)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的注冊資本金是農村信用社社員繳納的股本金和農村信用社公積金轉增形成的資本總額。
第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所有社員必須用貨幣資金入股,單個社員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農村信用社股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
農村信用社現存股份需重新登記、確認。
第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不得印制股票,只發記名式股金證書,作為入股者所有權憑證和分紅依據。股金證書應載明認繳股金數額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份額。
第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社員持有股本金,經向本社辦理登記手續后可以轉化。
第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社員,經本社理事會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財務決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息紅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農村信用社實行民主管理,其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本社社員代表組成。選舉社員代表時每個社員一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可隨時召開;經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員代表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農村信用社章程;
(二)選舉或更換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農村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農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盤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修改,農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盤,要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5名以上(奇數)理事組成。理事均由社員擔任,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相同。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社員代表大會,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審定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聘任和解聘農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審議農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報告;
(七)批準農村信用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批準農村信用社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設置方案;
(九)擬定農村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擬定農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
(十一)章程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要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主持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縣聯社提名,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合格后,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是農村信用社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奇數)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同社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到下屆社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監事為止。監事應有社員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長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農村信用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對理事會決議和主任的決定提出質詢;
(四)監督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章程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長的選舉和更換經監事會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須經監事會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更換。
第二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農村信用社設主任一名,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農村信用社規模較小的,其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兼任。
農村信用社主任由縣聯社推薦并進行考核,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進行任職資格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批準其任職資格后,由理事會予以聘任。
農村信用社主任全面負責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提出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農村信用社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農村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擬定農村信用社內部機構設置;
(六)決定對工作人員的獎懲;
(七)征得理事會同意后,向縣聯社推薦副主任人選;
(八)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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