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銀行校園考試法律知識精選例題(34)
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王某暈倒,其不法侵害已經停止,故張某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更不屬于防衛過當。
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對王某的死,主觀上持故意心態,客觀上實施了剝奪其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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