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銀行校園考試法律知識精選例題(67)
下列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是( )。
A.甲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現工作,單位決定和他解除勞動合同
B.勞動合同期滿,丁所在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C.在試用期內,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D.乙和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由于該單位給乙解決了本地戶口,乙必須在該單位工作滿三年,否則應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答案: A
解析:
根據《勞動法》第44條和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B項錯誤。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C項錯誤。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D項錯誤。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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