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銀行校園招聘考試法律知識精選題(91)
李某為公司倉庫保管員。某日,兩歹徒為逼李某交出倉庫鑰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傷,無奈之中李某搶了路邊正在停車的黃某的摩托車逃走。李某搶走摩托車的行為( )。
A.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他人車輛,屬于搶劫行為,侵犯他人利益
B.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他人車輛,屬于盜竊行為,侵犯他人利益
C.不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摩托車屬于正當防衛,保護了公司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D.不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摩托車屬于緊急避險,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權益
答案: D
解析:
本題是考查刑法的題。根據《刑法》第21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本題中李某的職務僅是倉庫保管員,沒有與歹徒搏斗的義務,為了保全公司的公共利益和個人人身安全,搶走摩托車逃走的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綜上,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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