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銀行秋季校招考試法律知識練習題(2)
下列行為中,構成使用假幣罪的是( )。
A.甲用總面額1萬元的假幣參加賭博
B.甲是某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假幣換取真幣
C.甲在與乙簽訂經濟合同時,為顯示自己的經濟實力,將總面額20萬元的假幣冒充真幣出示給乙看
D.甲用總面額10萬元的假幣換取乙1萬元的真幣
答案: A
解析:
根據《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規定》第4條:使用假幣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數額較大的……” 。“使用”是指將假幣取代真幣在經濟交易中運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買賣活動,也有的用作賭資非法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9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的規定,數額較大的起點為四千元。因此,本題選擇A選項。
B項銀行工作人員并沒有將假幣用于流通,其行為構成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C項中甲的行為是為了取信于乙,其行為不構成使用假幣,但不排除非法持有假幣。D項的行為不屬于正常的買賣活動,其行為實質構成了出售假幣罪。
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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