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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農村商業銀行:走進科技 你我同行 | 《科普法》小知識

時間:2022-05-27 16:22???來源: 銀行招聘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科普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它適用于國家和社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科普法》頒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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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法》有什么作用?
  為國家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專門制定一部法律,在世界各國中也不多見。我國制定《科普法》,是國家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推動科技進步、社會進步的需要,又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這是我國廣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部法律。從此,我國的科普工作有了法律保障,科普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軌道。為科普立法,是我國科普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的科普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對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都將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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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科普以及科普的內容、方針、原則等問題
  什么是科普
  《科普法》中沒有一個明確的"科普"的概念,但是,從它的條文中,又可以看出該法所指的科普是什么意思。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國家和社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所謂"科普",就是指的這種活動。它不僅包括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也包括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的普及,改變了過去那種一講科普,就認為是普及科技知識,而忽略了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普及的片面認識。
  科普立法的宗旨
  《科普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法。"這就是制定《科普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科普工作的方針、原則
  《科普法》第七條規定了"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第八條還規定了"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第二條也規定開展科普"應當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這些規定是我們做好科普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
  科普的性質
  《科普法》第四條指出:"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明確了科普是一項公益事業是非贏利性的,同時,它又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科普是誰的責任呢?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1.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科技館(站)、科技活動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應當組織開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動。
  2.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
  3.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4.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
  5.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6.企業應當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和設施。
  7.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科普工作。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8.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游等資源,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9.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所轄范圍內加強科普宣傳。
  違反《科普法》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1.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法規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改為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擾亂科普場館秩序或者毀損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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